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41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4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411號原告 李天信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瑜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書記官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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