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399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醇隆
李旻儒 王常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曉曉 、 劉雨龍 間因104年訴字第2399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肆拾壹萬玖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捌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