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電信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38號原告 張家繁 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 律師
黃慧仙 律師被告 林芝吟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附帶民訴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唐玥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