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76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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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7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76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江蕙萱 債務人 江鴻振 債務人 江梅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起至同年十月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日起至同年十月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零點一一五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七日起同年十二月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零點一一五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零點四三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江蕙萱於民國101年間邀同債務人江鴻振及江梅嬌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8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7筆,合計330,515元。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06年10月17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㈡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
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詎債務人江蕙萱自104.07.01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兵役後
,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江鴻振及江梅嬌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