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簡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竹簡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竹簡字第233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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