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02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02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0264號債權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法定代理人甲○○
樓之1債務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肆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壹佰陸拾陸萬貳仟參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台幣壹佰參拾伍萬陸仟捌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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