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8881號債權人丁○○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丙○○、甲○○、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請求金額之依據(究依票據關係或其他基礎法律關係,若依票據關係,依所附本票影本所示,有多紙本票尚未到期;若依其他基礎法律關係,則依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