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01號原告 張彩雲
楊雅芸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 律師被告臺中市雅潭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何明欽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473,874元、353,4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552元、3,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書記官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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