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391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陳乃君 被告 王勇勝
陳粉娥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3,886,403元,原告主張信託登記行為之標的價額為2,956,210元【計算式:
(文武段430-9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7,000元/㎡×66.26㎡)+(文武段430-1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7,000元/㎡×66.27㎡)+系爭文武段586建號建物課稅現值351,600元+系爭文武段587建號建物課稅現值351,600元=2,956,210元】,應以較低之金額為核算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956,2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書記官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