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自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自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自字第31號自訴人 程陳群英 被告玉山銀行法定代理人兼被告 游振農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將委任狀送達本院。
理由
一、按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及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起訴程式。
二、查本件自訴人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委任之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則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張震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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