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小調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竹小調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竹小調字第616號聲請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忠 和代理人 陳賢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上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郭上仁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郭上仁之最新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相對人郭上仁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書記官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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