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6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6202號聲請人 張新男 代理人 劉文達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詹麗華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