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7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7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776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陳彥豪 債務人 廖清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柒仟肆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編│請求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1│57,437元│93.8.2~104.8.31│17│自民國9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台││││104.9.1~清償日止│15│幣100元計算之違約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