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3號上訴人即被告 慕可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通企業有限公司、雷騰資訊有限公司、 慕可舜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就其敗訴部份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應為美金900,000元,依第一審起訴時即民國102年9月18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牌告匯率(1:29.872)計算,折合新臺幣26,884,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72,948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