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347號聲請人 温誌輝 相對人 許日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六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位中關於「聲請人 溫誌輝 」之記載,應更正為「温誌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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