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訴字第12號
原   告  鐘風松
            之1
訴訟代理人  張秀瑜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紫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27等規定提高徵收後之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
  原告起訴已繳15,850元,尚餘14,850元未繳。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