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0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興樹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興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除第1行所載「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3年10月」應補充、更正為「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40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
27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45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