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國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國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國字第10號原告乙○○原名: 張國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街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書記官梁麗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