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國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國字第10號抗告人甲○○原名: 張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4月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書記官梁麗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