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28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林國哲
王睦明 被告金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及下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余金全 被告 黃碧蓮
戴湘源 訴訟代理人 王啟安 律師被告 陳俊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3月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