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原告五洲礦業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謝萍訴訟代理人 謝雨靜 律師
徐志明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溫毓梅 律師
許家偉 律師被告台灣金屬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玉翰 訴訟代理人 陳錦旋 律師
林立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書記官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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