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救字第2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救字第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救字第00024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林凱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關於眷舍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之審查表以為釋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清光
法官程怡怡法官周玫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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