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著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3年民著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著訴字第10號原告 余承峰 被告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周永暉 被告 范植谷
古時彥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博強 律師
參加人銘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浩堯 訴訟代理人 胡坤佑 律師
李慧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吳科慶,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書記官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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