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68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告李建儀
巷21號被告 李澤彬 被告 李文湖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⑴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⑵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2項關於「被告李澤彬、李文湖」部分及訴之聲明第3項關於「被告李文湖」部分,僅於事實及理由欄第5項略載「被告李澤彬將系爭不動產『信託』被告李文湖之行為即失所附麗而應屬無效」云云,其內容除與前述聲明內容無關,而難認原告已敘明「原因事實」外,關於該部分訴訟標的,亦支字未提,應認原告此部分起訴程式有欠缺(未備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要件),應予補正。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書記官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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