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47號上訴人 江長生 被上訴人 陳金來 以上當事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14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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