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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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1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雅萍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雅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雅萍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一00年五月三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一00年八月二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志賢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