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210號原告 王楷淇
王佩蓉 訴訟代理人 王弘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僑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修繕新北市○○區○○街14之1號2樓房屋之樓梯間、走道、天花板、客廳、浴室、廚房等處之漏水,屬因財產權關係而涉訟,因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修繕新北市○○區○○街14之1號2樓房屋之樓梯間、走道、天花板、客廳、浴室、廚房等處漏水所需之修繕費用為若干(應提出估價單,載明修繕項目、費用等)」,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書記官余承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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