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1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俊信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一00年度執聲字第六六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俊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俊信因強盜等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賴俊信因強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復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四月確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一00年五月三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83381號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一0二年四月十二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臺灣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業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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