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13號原告 林佳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因交通裁決事件等,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原告以一訴合併請求撤銷被告機關以民國101年9月26日北市裁罰字第裁22-A1A158410號裁決書所為之處分合併損害賠償新台幣(下同)5萬元。而按合併提起交通裁決事件以外之訴訟者,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40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程序,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2項、第229條第2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從而,本件自應適用行政訴訟簡易程序。再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元,惟原告僅繳納參佰元,尚欠壹仟柒佰元未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壹仟柒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二、原告其中請求國家賠償5萬元部分,於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請求國家賠償5萬元之原因事實,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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