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16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清 和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表示因配偶入獄,自身失業而無法履行,但並未提出非自願性失業之相關證明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並應具體說明原任職單位、任職期間、離職期間,及目前就業狀況,以利本院查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郭宜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戴顯澄附表:
⒈其餘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