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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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24號上訴人丁○○上訴人與甲○○、乙○○、丙○○、僑慧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訴字第1524號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曾鴻文法官莊珮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書記官何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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