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2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2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298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29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現於監獄執行中,因受刑人於97年9月17日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文書、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98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447號駁回上訴,復經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980號駁回上訴確定;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671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與前案接續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7年9月17日經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康祈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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