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2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2216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裁判費壹仟元(請勿寄現金,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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