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1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1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103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戰諭威法官楊智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書記官劉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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