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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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再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再字第12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黃萬枝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104年5月29日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112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詳如附件聲請人所提出之再審狀所載。
二、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1款固定有明文;惟依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
三、經查,聲請人對於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122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再審理由主張原審據為裁判之證據,其中支票7紙為偽造等語,惟並未附具:支票7紙已證明為偽造或變造,且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之證據。綜上,本件聲請再審意旨對於本件確定判決所為之指摘,經查尚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再審事由要件,本件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陳鈺雯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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