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3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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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更定其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30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炳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審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744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炳杉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郭炳杉於民國105年5月24日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105年7月29日以105年度簡字第174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茲發覺該受刑人前曾因妨害風化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後,已於102年3月12日執行完畢,則其所犯首開之罪,係屬累犯,應更定其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各有關書類後認為無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