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60號聲請人 劉淑芬 代理人 陳志勇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書記官許清秋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4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5人,連同債務人,合計6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共計為6×10×34=2,040元)。
二、就聲請人主張居住於配偶之房屋,每月提供5,000元補貼配偶之房貸,請提出每月支出5,000元及配偶繳納房貸之相關證明。
三、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陳稱目前債務總金額為842,615元,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為何支出該些花費?
四、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五、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六、聲請人主張依法應扶養兩名未成年子女,每月實際支出3,00
0元以上,請向本院陳報就該上開扶養義務,有無其他應分擔人?若有,其姓名及其與林○○及林○○之關係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七、請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八、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債務人依自身經濟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者,請就下列事項詳細說明:
1、將以何種工作或經濟來源負擔「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更生還款金額」?
2、另請確實檢視平時生活費用支出,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就各項「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例如膳食費、交通費、租金支出、扶養費等(以列表方式)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需支出之金額,並檢附證據證明之。
3、請說明家庭必需費用中,與家庭其他成員或配偶之協議分攤比例,及採用該分攤比例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