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選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選字第11號上訴人 黃昭星 即原告被上訴人即 黃石龍 被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9年度選字第11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楊詠惠法官劉傑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書記官呂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