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3258號債權人臺北榮民總醫院臺東分院法定代理人 趙建剛 代理人 彭琪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維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黃維新身分證字號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請提出債務人「黃維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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