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3255號債權人志昌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宏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綜鐿金屬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綜鐿金屬工業有限公司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