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3256號債權人 曾聯億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素華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經查,依臺端聲請狀當事人欄所載,本件債務人陳素華之住所地為基隆市,又後附票據上所填載地址亦為基隆市,經查,債務人現設籍於澎湖縣馬公市,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債務人之住所既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