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125號原告 馬振鵬 訴訟代理人 陳佳俊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黃淑琴 即大大廣告社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1,909元(含職業災害補償金之醫藥費用43,579元、工資補償227,520元與短少薪資240,81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除醫藥費用外均屬之,則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468,330元,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3,380元(計算式:5,070元×2/3=3,38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240元(計算式:5,620元-3,380元=2,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