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4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冠震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信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