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100號原告 鍾欣成 被告龍廷創意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法定代理人 游禪智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35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基此,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253元(計算式:1,880元×2/3=1,2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該暫免徵收部分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7元(計算式:1,880元-1,253元=627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另原告主張雇主為何人未據特定,如雇主為「龍廷創意股份有限公司」,請補正關於「游禪智」部分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游禪智非雇主,為何請求其給付薪資178,356元);如雇主為「游禪智」,請補正關於「龍廷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龍廷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非雇主,為何請求其給付薪資178,356元)。如逾期未繳上述裁判費,即駁回原告全部之訴;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則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書記官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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