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訴字第1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101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亘德 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107年9月4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第3行關於起訴案號「30528」之記載,應更正為「30258」。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第3行關於起訴案號「30528」之記載,為「30258」之顯然誤寫,應予更正。依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王鏗普法官陳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文明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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