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原附民字第3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52號原告 楊千慧 被告 黃振明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82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原審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蔡川富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邱斈如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