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40號聲請人 劉水抱 地政士 (即 王仁郁 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登杰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用,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書記官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