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簡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苗簡更一字第3號原告 程寶源
程鎮被告 秦哲夫 (以下均為 林美里 之承受訴訟人)
秦碧遙 秦培力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秦哲夫、 秦碧瑤 、秦培力為被告林美里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美里於本件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09年7月2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秦哲夫、秦碧瑤、秦培力,此有戶籍謄本等(苗簡更一卷第319至323頁)在卷可稽,復查無拋棄繼承之事實,而渠等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渠等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