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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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25號原告 董子祺
林金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鑫成 律師原告與被告 蔡季蓁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分別請求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各應繳納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書記官黃琬婷附表:
┌──┬────┬──────┬──────┬──────┐│編號│原告姓名│請求金額(新│應徵裁判費│應繳裁判費││││臺幣)│(新臺幣)│(新臺幣)│├──┼────┼──────┼──────┼──────┤│1│董子祺│200,000元│2,100元│2,100元│├──┼────┼──────┼──────┼──────┤│2│林金珠│500,000元│5,400元│5,400元│├──┼────┼──────┼──────┼──────┤│合計││││7,500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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