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4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4635號聲請人 廖建盛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廖世緯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本票票號WG0000000之本票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8年11月1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應自提示日民國110年7月13日起算)
三、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